2016中华慈善之夜大型慈善公益活动(唯一)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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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新闻网北京7月17日电 日前,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确定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北京市、江苏省南京市等11个地级市、天津市河西区等288个县(市、区),共计300个单位为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
《通知》对各地在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过程中的突出工作重点进行了明确:
一、加快完善“救急难”主要制度。各地在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中,要以全面落实现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为重点,突出抓好支撑“救急难”的主要制度安排。按照国务院要求,全面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强化临时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主体制度地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扎实做好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
二、着力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各地要精心抓好“救急难”工作的关键环节,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救助实效。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健全“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依托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加强相关部门、机构等的沟通协调,实现有关信息定期通报、重大事项全面会商、重点个案及时救助。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充分发挥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在个案救助方面的优势,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做到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动员、鼓励国有企业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参加“救急难”试点,在定点扶贫县开展急难救助。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试点工作。
四、探索搭建“救急难”信息平台。各地要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救助信息互通共享。探索搭建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救助资源、慈善救助项目、社会爱心捐赠、群众志愿服务形成无缝对接。
《通知》指出,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评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救急难”工作全面开展。